中国精神残疾数据质量再分析(2)
两次调查均包括了住户调查和残疾人调查,第二次调查还增加了社区调查部分。[22,23]住户调查包括住户一般状况和住户成员基本特征,并按照残疾评定标准评定了住户成员是否患有残疾及残疾类别。残疾人调查评定了各类残疾人的残疾等级,重点调查了残疾人的致残原因、活动和参与能力、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。两次调查的总体均为调查时点全国家庭户人口,调查对象均为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常住人口。[22,23]两次调查均采用分层、多阶段、整群、概率比例抽样来获取对全国和各省具有代表性的样本。[22,23]1987年共抽取424个县(市、区)、1852个乡(镇、街道)、3169个调查小区,平均每个调查小区500人左右,共调查户、 人,调查的抽样比为 1.50‰。[24]2006 年共抽取734 个县(市、区)、2980 个乡(镇、街道)、5964 个调查小区,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,共调查户、人,调查的抽样比为1.93‰。[25]1987年残疾人调查,住户调查员入户见面人,占调查总人数的97.3%;2006年第二次残疾人调查,住户调查员入户见面人,占调查总人数的83.5%。尽管调查总体和抽样方案保持一致性,但应注意到由于人口变动两次调查对象的结构已发生了显著变化。人户分离和流动人口的迅速增长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最显著的人口变化之一,成为第二次调查见面率(83.5%[25])明显低于第一次调查(97.3%[24])的重要原因,见面率降低可导致疑似残疾人筛出率的下降。[26]
1987年全国残疾人调查结果显示:有残疾人的家庭户,占总调查户数的18.1%;视力、听力言语、智力、肢体、精神五类残疾及多重残疾共计人,占调查总人数的4.9%。结果推算总计,全国各类残疾人数约为5164万人.其中:听力言语残疾约1770万人;智力残疾约1017万人;肢体残疾约755万人;视力残疾约755万人;精神残疾约194万人;多重残疾约673万人。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调查结果显示:有残疾人的家庭户,占总调查户数的18.4%;视力、听力、言语、智力、肢体、精神六类残疾及多重残疾共计人,占调查总人数的6.4%。结果推算总计,全国各类残疾人数约为8296万人.其中:听力残疾约2004万人;言语残疾约127万人;智力残疾约554万人;肢体残疾约2412万人;视力残疾约1233万人;精神残疾约614万人;多重残疾约1352万人。
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调查目的、组织领导、调查队的组建培训、以及调查流程安排上都基本保持一致。1987年在入户调查结束后,又抽取86个整群(占2.7%)重新入户调查,对10,080户、43,228人进行核查,结果发现住户调查人数的差错率为1.06‰;残疾人数的差错率为1.16‰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束后,抽取99个整群(占2.7%)重新入户调查,对人进行核查,结果发现住户调查人数的总人口漏报率为1.31‰,残疾人漏报率为1.12‰。因此,1987年、2006年全国两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经对实施过程和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,其数据质量真实可信,具有可比性。[26,27]
3 1987年,2006年全国残疾人中精神残疾诊断分类概述
1987年调查对于残疾的诊断,是依据专家制定的《调查方案》和五类标准《残疾标准》进行的。其中视力、听力语言、智力三个标准,与国际统一标准基本一致;精神残疾标准以“先定病、后定残”的要求制定,并以WHO的《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》作为划分残疾等级的依据;《肢体残疾标准》因无通用标准而自行制定。为提高调查质量,调查员、医生、统计员经过专门严格的培训,调查员经一致性测验合格后编入调查队。相比于1987年调查,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,专家委员会通过文献调研、现场考察、集中讨论等形式对现行的残疾标准、评定方法和残疾调查统计等问题进行了调研评估;对国际社会有关残疾调查和统计的理论、方法和工具以及主要结论进行了研究;对《国际功能、残疾和健康分类》应用于残疾分类和统计的理论、方法和工具进行了研究;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视力残疾、听力残疾、言语残疾、肢体残疾、智力残疾、精神残疾、多重残疾的定义、标准、分级和评定方法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;召开了全国性的研讨会,在《国际功能、残疾和健康分类》原则框架下,制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残疾标准、分级和评定方法、以及医生手册等技术文件。[28]
其中精神残疾,两次调查均将精神残疾定义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所导致的残疾,但评定和分级的工具不同。第一次调查精神残疾定义为“精神病人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,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、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。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,存在认知、情感和行为障碍,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”。分类包括:(1)脑器质性、身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;(2)中毒性精神障碍,包括药物、酒精依赖;(3)精神分裂症;(4)情感性、偏执性、反应性、分裂情感性、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。该次调查精神残疾分类基本上反映当时我国《中华医学会精神疾病分类(CCMD-1)》的分类及诊断。同时,采用WHO提供的《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》(SDSS)对精神残疾进行评定和分级。CCMD-1为了可以与国际标准习惯保持一致,在该分类中均标注国际疾病分类编码(ICD-9)以便与国际疾病分类标准对照比较。对于2006年第二次调查,精神残疾的诊断使用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《国际疾病分类-10(ICD-10)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》和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项目WHO DAS II来界定,既保证了残疾标准科学合理,又能够与国际社会同类调查的标准保持一致。对于18岁及以上者采用WHO残疾评定量表(WHO-DASII)和适应性行为表现,对于18岁以下者依据适应行为表现对精神残疾进行评定和分级。虽然两次精神残疾的诊断使用不同的分类体系,但是由于CCMD参考ICD-9诊断分类,因此某种程度上前后两次的精神残疾分类还是存在可比性。
文章来源:《药物流行病学杂志》 网址: http://www.ywlxbxzz.cn/qikandaodu/2021/0717/64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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